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91民初3444号

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海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6-2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海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里,艾群,张殿军,张桂花,张静亚,伍莉,郭雅林,高秀文,江飞亚,江红,杨辉,杨飞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3444号

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1栋16楼。

法定代表人:鄢国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鸣,四川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德志,男,汉族,1989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系原告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海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交大智能8期3幢B11号。

法定代表人:高秀文。

被告:江里,男,汉族,1961年6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艾群,女,汉族,1964年5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张殿军,男,汉族,1954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

被告:张桂花,女,汉族,1954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

被告:张静亚,男,汉族,1961年4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伍莉,女,汉族,1962年8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郭雅林,男,汉族,1954年12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高秀文,女,汉族,1946年12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江飞亚,男,汉族,1929年10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江红,女,汉族,1967年5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杨辉,女,汉族,1971年10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杨飞,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海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里、艾群、王桂花、张殿军、张静亚、伍莉、郭雅林、高秀文、江飞亚、江红、杨辉、杨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艾群向本院提交一份《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尸体处理同意书》,证明被告江里已经于2016年4月6日死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之规定,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江里为担保人,现江里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案应予以中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代理

审判员  曾洁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