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604号申请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18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2015)河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王某某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如有查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提前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云达
审 判 员 孙 园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艳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