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877号原告邱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晓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闯
书 记 员 靳阳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