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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民初877号

邱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邱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877号原告邱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晓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闯

书 记 员 靳阳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