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民初920号原告左某。委托代理人高炳卫,湖北京山县宋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必先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艮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左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民初920号原告左某。委托代理人高炳卫,湖北京山县宋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必先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艮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