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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民初920号

左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左某,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民初920号原告左某。委托代理人高炳卫,湖北京山县宋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必先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艮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