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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399号

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郭俊丽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俊丽

裁判文书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399号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跃飞职务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俊丽,女,汉族,成年人,杭锦旗气象局职工。本院在受理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郭俊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书面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民二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晨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