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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行终75号

(2016)苏12行终75号上诉人孙立文与被上诉人兴化市陈堡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立文,兴化市陈堡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2行终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立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化市陈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建中,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凤鸣,该镇副镇长。

上诉人孙立文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行初字第008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孙立文于2015年7月26日向兴化市陈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陈堡镇政府)邮寄57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中所需信息内容:编号1-4要求陈堡镇政府公开现有财政供养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非编制财政供养人员、财政供养靠编人员的数量、分布与名单;编号5要求陈堡镇政府公开2014年公车存有量、新购、转卖、报废等情况;编号6-12要求陈堡镇政府公开2008年-2014年三公消费总量和具体流向;编号13-19要求陈堡镇政府公开2008年-2014年财政预算、决算情况;编号20-27要求陈堡镇政府公开2008年-2015年接受各级政府下拨防汛抗旱专项资金信息、陈堡镇政府当年划拨防汛抗旱专项资金信息及实际使用情况;编号28-42要求陈堡镇政府公开2000年-2014年全镇植树造林面积、栽种数量、栽种区域信息;编号43-57要求陈堡镇政府公开2000年-2014年植树造林绿化投入经费数据和经费使用情况。编号1-27所需信息用途记载均为公民监督;编号28-57所需信息用途记载为与本人有利害关系。陈堡镇政府收到孙立文的申请后,于2015年8月25日向孙立文作出答复,答复称孙立文申请公开的信息已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同时接受了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孙立文申请的信息与其生产、生活及科研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孙立文曾于2015年8月6日再次向陈堡镇政府邮寄23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中所需信息内容:编号58-64要求陈堡镇政府公开2009年-2015年办公用房总面积、实际使用面积及详细使用情况;编号65-80要求陈堡镇政府公开2000年-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编号58-64所需信息用途记载均为公民监督;编号65-80所需信息用途记载均为与本人有利害关系。但证据表明上述邮件陈堡镇政府单位拒收、退回。孙立文起诉后,陈堡镇政府在庭审举证过程中针对孙立文的申请逐一进行了答复。另查,孙立文申请公开的陈堡镇政府的财政预算、决算情况、植树造林情况等多项信息已在兴化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庭审中孙立文明确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辖区公民法定知情权、监督权及“三农问题”的学术研究需要。孙立文自述其网名为东园居士,是泰州政府网望海楼论坛版主,同时其常年在兴化政府网市民论坛等网络平台大量发布涉及县、乡两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帖子,亦将与该案有关的相关信息发布在互联网。原审法院认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和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为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明确,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同时规定,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接受法律及其内在价值的合理规制。如果公民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且不具有善意,就会构成知情权的滥用。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之一,因此,当事人提起诉讼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具有值得通过司法途径予以保护的正当利益,不得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以及其他违反诉讼诚信的行为。本案孙立文申请的1-27份信息公开的用途描述为公民监督,28-57份信息公开的用途描述为与本人有利害关系,孙立文作为证据提供的编号58-80的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用途亦描述为公民监督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孙立文在庭审中陈述申请信息公开目的是行使公民法定知情权、监督权及题为“中国农民的悲剧根源究竟在哪儿”的网贴的撰写,并未说明该信息与申请人本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的理由。孙立文申请的陈堡镇政府的财政预算、决算情况、植树造林情况等多项信息已在兴化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另外,根据该案查明的事实,孙立文是网络论坛的版主,以东园居士的网名在网络平台大量发帖,亦将与该案有关的相关信息、照片发布在互联网。孙立文向行政机关提出多达80份的信息公开申请,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仅数量大,而且有的在时间上涵盖了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当年即2008年开始,持续至2014年或2015年,孙立文申请公开的虽是不同的信息,但很多申请为同一类信息,这类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的信息需求,可见孙立文申请信息公开的目的、动机不理性,明显存在恶意的信息滥用,其诉讼亦明显缺乏诉的利益,有违诉权行使的必要性,孙立文的行为明显存在借申请信息公开及行政诉讼向政府施加答复和诉讼的压力,导致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被浪费,属于滥用诉权的行为。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孙立文的起诉。

上诉人孙立文上诉称:1、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多处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和审判规则,甚至对被上诉人2015年8月25日对上诉人作出的答复予以认定,对被上诉人出具的伪证即“关于原告孙立文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在庭审时,反驳意见不准提,明显有违司法的公平公正;2、一审法院传唤上诉人到庭谈话,告知上诉人诉讼材料皆属于审判秘密,这种说法不但于法无据,且损害了公民的正当言论权利和正当发帖权利;3、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且拒收上诉人申请信息公开信函,为政纪所不容,为法治所不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确认一审审判程序违法;确认被上诉人作出的答复违法;判令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责令被上诉人限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追究被上诉人提供伪证的责任;责令被上诉人对拒收上诉人申请表的行为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作出检讨和道歉;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因拒不履职而导致上诉人的相应损失。被上诉人陈堡镇政府答辨称:1、被上诉人于2015年8月25日对上诉人作出的答复,在一审庭审中已进行了说明,上诉人也承认收到答复,尽管未加盖单位公章,有瑕疵,但答复内容合法有效;2、被上诉人提交的“关于原告孙立文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是对2015年8月25日给孙立文的答复进行的补充,是完全合法的行为,是被上诉人的一种正当的诉讼权利,不存在伪证之说;3、一审法院从上诉人起诉、受理至审理程序均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4、上诉人申请的信息明显超出正常的信息需求,明显存在恶意的信息滥用,其诉讼亦明显缺乏诉的利益,有违诉权行使的必要性。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这一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公民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符合立法宗旨,能够实现立法目的,如果公民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且不具有善意,就会构成知情权的滥用。本案,孙立文向被上诉人提出多达80份的信息公开申请,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仅数量大,而且时间跨度长,有的从2008年开始,持续至2015年,且很多为同一类信息,这类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的信息需求。其申请公开信息的目的,虽表述为是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和知情权、与本人有利害关系,但明显不具有正当性,属于滥用知情权的行为。同时,上诉人的诉讼亦明显缺乏诉的利益,有违诉权行使的必要性,将导致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的浪费,属于滥用诉权的行为,依法应予驳回起诉。关于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在庭审时提交的“关于原告孙立文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系伪证,并要求追究被上诉人提供伪证的责任的问题。该答复是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列表逐一进行的回复。答复制作的时间及是否送达上诉人,均不能认为是伪证。故上诉人的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要求判令被上诉人对拒收上诉人申请表的行为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作出检讨和道歉;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因拒不履职而导致上诉人的相应损失的问题。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提出此请求,现在二审中提出属于新增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理涉。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顾金才

审判员  苏媛媛

审判员  袁国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雪琴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