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752号申请执行人汪长源,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泰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王宏洋,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汪长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泰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泰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50000元,未执行标的50000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2016年5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汪长源人民币5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景志新
审 判 员 魏国涛
代理
审判员 魏翔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