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7638号原告周雷,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李水湘,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智钊,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黄暖球,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东莞市东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雷诉被告黄暖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6年4月12日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没有按照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 罗锦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善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