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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7638号

周雷与黄暖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雷,黄暖球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7638号原告周雷,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李水湘,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智钊,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黄暖球,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东莞市东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雷诉被告黄暖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6年4月12日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没有按照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  罗锦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善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