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2民终630号

方俊煌与陈明亮、陈宏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俊煌,陈明亮,陈宏泰,余梅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民终6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俊煌,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委托代理人:梁子龙,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亮,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宏泰,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委托代理人:沈明星,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红福。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梅琴,女,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上诉人方俊煌因与被上诉人陈明亮、陈宏泰、余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方俊煌于2016年6月14日以已与被上诉人协商沟通,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方俊煌申请撤回上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方俊煌撤回上诉。自本裁定生效之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方俊煌负担。方俊煌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退回1150元给方俊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晓华

代理

审判员  邓荣斌

代理

审判员  陈北周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