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882执19号 申请执行人窦宝梅,女,1961年9月8日生,汉族,山西铝厂��休职工,现住河津市铝基地翠微区6栋3门1号。 被执行人卜玉芳,女,1966年5月3日生,汉族,中铝公司营销中心工作人员,现无居住地。 本院在执行窦宝梅与卜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卜玉芳的工资予以冻结,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茂玉
审判员 赵东���
审判员 杨春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柴 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