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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执19号

申请执行人窦宝梅与被执行人卜玉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6-27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窦宝梅,卜玉芳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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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882执19号 申请执行人窦宝梅,女,1961年9月8日生,汉族,山西铝厂��休职工,现住河津市铝基地翠微区6栋3门1号。 被执行人卜玉芳,女,1966年5月3日生,汉族,中铝公司营销中心工作人员,现无居住地。 本院在执行窦宝梅与卜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卜玉芳的工资予以冻结,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茂玉

审判员  赵东���

审判员  杨春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柴 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