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21民初433号

原告南部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敬元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部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敬元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433号原告南部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法定代表人陈忠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蒲江涛,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敬元德,男,生于1970年8月17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部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敬元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部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部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部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部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宁波

审 判 员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