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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执315号

杜永梅、任明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永梅,任明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315号申请执行人杜永梅,女,193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任明涛,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2)源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任明涛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亓文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