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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刑终266号

王日古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日古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终266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日古,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彝族,文盲,农民,住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5日被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日古犯盗窃罪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浙0281刑初448号刑事判决。判决:

一、被告人王日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日古的违法所得,退赔给各被害人。原审被告人王日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4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王日古当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日古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日古撤回上诉。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1刑初4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世宇

审 判 员  范波哲

代理

审判员  武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曹灵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