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2361号
原告:徐方宏,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被告:金文峰,男,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安徽前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城大道以东、宜兴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金明展。
被告:池州市城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富春花苑A幢三单元305室。
负责人:张亮。
被告:池州市城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九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牧传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方宏诉被告金文峰、安徽前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池州城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池州城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方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安徽前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宣城市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收购款(保全金额8766000元),且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告安徽前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宣城市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收购款(冻结金额8766000元),扣留期限两年,不得支付。
二、查封徐某某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锦城北路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三、查封张某甲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状元府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四、查封张某乙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丽景花园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五、查封唐某某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元宝新村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 鹏
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
人民陪审员 周江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志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