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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民初752号

贵溪市竹荪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徐成龙、徐火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贵溪市竹荪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徐成龙,徐火林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752号原告贵溪市竹荪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住贵溪市工业区泗沥食品园。组织机构代码:56627651-6。

法定代表人:徐金火被告徐成龙,男,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告徐火林,男,195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贵溪市竹荪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徐成龙、徐火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递交的免交诉讼费申请,本院未批准,原告仍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甘云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黄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