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9民初3699号

罗登锋、聂萍与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登锋,聂萍,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699号原告罗登锋。原告聂萍。被告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联杨路以南、长安路以东。法定代表人陶小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登锋、聂萍与被告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登锋、聂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向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滕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