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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1582号

胡锦军与林春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锦军,林春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582号

原告:胡锦军,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

被告:林春德,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锦军与被告林春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锦军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林春德在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应领生猪处理款83950元。原告胡锦军以其银行存款3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林春德在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应领生猪处理款83950元予以冻结,暂停支付。

二、对原告胡锦军在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毛曼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