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44号申请执行人徐鹏。被执行人葛修路。申请执行人徐鹏与被执行人葛修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案件委托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建华执行员 胡广春执行员 刘永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