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9001民初7116-2号
原告:沃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北泉镇友谊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许世武,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柯坪图腾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柯坪县阿恰乡库勒村。
法定代理人:瓦合甫木沙,该合作社负责人。
原告沃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柯坪图腾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原告沃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沃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任建江
人民陪审员 骆小梅
人民陪审员 任茹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