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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7民初1149号

徐忠梁与陈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忠梁,陈晓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7民初1149号原告徐忠梁,男,汉族,1987年12月1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陈晓东(男),汉族,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土溪镇龙台村。

原告徐忠梁与被告陈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陈晓东的基本身份信息不详。根据原告徐忠梁提供的信息进行调查,其提供的关于被告陈晓东的两个电话均无人接听;办案人员到诉状载明的被告陈晓东的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土溪镇龙台村”调查,经基层组织核实,在龙台村辖区范围内未查到名叫“陈晓东”的人。因此,本院无法查找到“被告陈晓东”,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忠梁的起诉。原告徐忠梁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25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书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宗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亚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