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902执363号

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竹美社区第十二居民小组与庞传伟、庞辉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竹美社区第十二居民小组,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竹美社区第十二居民小组与被执行人庞传伟,庞传伟,庞辉,庞传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363号申请执行人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竹美社区第十二居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庞传喜,被执行人庞传伟,被执行人庞辉。被执行人庞传强。申请执行人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竹美社区第十二居民小组与被执行人庞传伟,庞辉,庞传强物权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玉区法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完毕上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被执执行人在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为此、经公告再次确定被执执行人务必在公告明确的期限内履行完毕义务,但被执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于2016年6月8日进行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审 判 长  陈 展

审 判 员  曾桂文

代理

审判员  唐国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礼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