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慈法执字第758号申请人张立勇,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向军,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张立勇与被执行人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慈民一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向军应付申请人张立勇2.5万元。现因被执行人向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慈法执字第7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朱银桂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于晴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滕振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德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