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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10461号

刘富春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富春,任佃兵,徐国胜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0461号

申请执行人:刘富春,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任佃兵,男,1975年8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徐国胜,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富春与任佃兵、徐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任佃兵、徐国胜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金鑫

审判员  杨 哲

审判员  孟凯锋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 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