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恢545号申请执行人杨亚杰,女,1959年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肖家乡利锋村六家子屯。被执行人郑守军,男,1964年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亚杰与被执行人郑守军买卖债务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31日作出(2001)扶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郑守军给付原告张生卖店货款5467元,自2002年开始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给付500元,至此款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被告承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原告张生因故去世,张生之妻杨亚杰于200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3年1月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5月31日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扶余县人民法院(2001)扶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长 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