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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民初1555号

刘某某与何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1555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88年6月4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70年2月15日,汉族,户籍地达县河市镇,现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6元,减半收取28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栀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皓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