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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葫执字第00078-1号

终结(2015)葫仲裁第1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皇岛世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葫芦岛新奥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葫执字第00078-1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世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安里22-14-4号。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郜静敏。被执行人葫芦岛新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街山水路2号。法定代表人耿树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秦皇岛世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依据葫芦岛仲裁委员会(2015)葫仲裁第11号裁决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2015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划扣人民币总计3.1815万元。本案裁决债权总额18.2906万元,尚有15.1091万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另案保全查封。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未查询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葫芦岛仲裁委员会(2015)葫仲裁第1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庆军

审判员  刘 勇

审判员  吴加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东本裁定援引的法律条款为: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