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3民初265号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法定代表人徐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艳红,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建琴,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安鑫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前锋镇集建村。法定代表人周建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道平,男,生于1982年3月28日,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安鑫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82元,由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承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李乾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鲁奎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