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1090号罪犯辛乃奇,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6年7月19日作出(2006)郑铁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辛乃奇犯挪用公款罪、对公司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27日止),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3日本院以(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9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二年;2014年7月31日本院以(2014)西中刑减字第0110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9年4月2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5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6年5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公示。于2016年5月3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范军明、李强,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指派警官胡磊,社区代表张雯出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辛乃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7个。
本院认为,罪犯辛乃奇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辛乃奇准予减刑九个月(余刑执行至2018年7月27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刘 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磊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