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1077号罪犯赵忠,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莲刑初字第00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8月28日止),罚金2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4月25日本院以(2014)西中刑减字第0050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2015年9月21日本院以(2015)西中刑减字第017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不予减刑。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5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忠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6个,罚金未缴纳,赃款56万元未退赔。
本院认为,罪犯赵忠在服刑期间虽能参加劳动改造,但该犯系数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性质恶劣,且未能通过积极履行退赃退赔义务,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等,故对该犯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忠准予减刑六个月(余刑执行至2023年3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刘 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磊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