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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5158号

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魏春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魏春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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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5158号原告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小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怀良,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霞,该公司项目主管。被告魏春果。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晓波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春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湃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王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