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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81执226号

玉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玉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海亚,贾玲,梁亚琴,叶红英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1执226号申请执行人玉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天全被执行人徐海亚,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7日,甘肃省玉门市人,系玉门市第三中学教师。被执行人贾玲,女,汉族,生于1981年12月14日,甘肃省玉门市人,无业。被执行人梁亚琴,女,汉族,生于1978年11月15日,甘肃省玉门市人,系玉门市第二幼儿园教师。被执行人叶红英,女,汉族,生于1977年5月5日,甘肃省玉门市人,系玉门市第二幼儿园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玉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海亚、贾玲、梁亚琴、叶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徐海亚、贾玲、梁亚琴、叶红英履行案件款192980元,诉讼费2097.5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2826.16元,合计197903.66元。但被执行人徐海亚、贾玲、梁亚琴、叶红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对被执行人徐海亚、贾玲、梁亚琴、叶红英的银行存款在197903.66元内限额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