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叶柯成,男,汉族,1992年1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申请执行人王华珍,女,汉族,1965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被执行人南充欣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丽华,经理。本院依据生效的高劳人仲案裁字(2016)第3号仲裁裁决书,立案执行叶柯成、王华珍与南充欣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能查找到南充欣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南充欣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高劳人仲案裁字(2016)第3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叶柯成、王华珍申请执行南充欣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债权总额94553元及利息尚未实现,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志
审判员 刘金权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