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1564号
原告:王鹏程。
被告:王凯声。
被告:赵衍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程与王凯声、赵衍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鹏程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王凯声、赵衍丽价值97915.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其名下坐落于周村区世纪康城住宅小区××号楼××××号,预售证号为(Y01-××××)号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鹏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王鹏程名下坐落于周村区世纪康城住宅小区××号楼××××号,预售证号为(Y01-×××××)号的房产;
二、冻结被告王凯声、赵衍丽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7915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