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16号申请执行人徐玉娟,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启欣,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玉娟与被执行人王启欣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登记机构查询房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合议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4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庄德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