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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2060号

谢勇华与何志伟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206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勇华,何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2060号

原告:谢勇华。

被告:何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勇华诉被告何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勇华以与被告何志华庭外和解,本案暂不需要法院处理为由,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谢勇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勇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6元,由原告谢勇华负担。

审判员  刘志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傅铭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