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2060号
原告:谢勇华。
被告:何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勇华诉被告何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勇华以与被告何志华庭外和解,本案暂不需要法院处理为由,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谢勇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勇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6元,由原告谢勇华负担。
审判员 刘志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傅铭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