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1104号原告严学兵。被告张文兵。被告徐秀荣。被告张雄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学兵诉被告张文兵、徐秀荣、张雄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学兵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学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8,64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严学兵负担。
审判员 邹志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毛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