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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民初1104号

严学兵与张文兵、徐秀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严学兵,张文兵,徐秀荣,张雄兵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1104号原告严学兵。被告张文兵。被告徐秀荣。被告张雄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学兵诉被告张文兵、徐秀荣、张雄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学兵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学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8,64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严学兵负担。

审判员  邹志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毛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