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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1702号

王怀礼与王林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王怀礼,王林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702号

原告:王怀礼,男,194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代理人:谷振,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林安,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王怀礼诉被告王林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耿万生

审 判 员  刘零凌

人民陪审员  徐立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