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702号
原告:王怀礼,男,194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代理人:谷振,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林安,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王怀礼诉被告王林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耿万生
审 判 员 刘零凌
人民陪审员 徐立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