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2041号-1
原告:张国良。
被告:郭翠云。
被告:王鑫应。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良与被告郭翠云、王鑫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良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鑫应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良撤回对被告王鑫应的起诉。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家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