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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2041号-1

张国良与郭翠云、王鑫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国良,郭翠云,王鑫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2041号-1

原告:张国良。

被告:郭翠云。

被告:王鑫应。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良与被告郭翠云、王鑫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良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鑫应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良撤回对被告王鑫应的起诉。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家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