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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执233号

黄某某与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233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一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 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雪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