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233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一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 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雪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