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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民初110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诉被告周玉东、郝环、刘金岭、袁新真、郑学成、周艳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周玉东,郝环,刘金岭,袁新真,郑学成,周艳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110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玉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永志,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孙永罡,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玉东,男,1982年6月24日生,汉族。被告郝环,女,1980年12月18日生,汉族,系被告周玉东之妻。被告刘金岭,男,1967年11月19日生,汉族。被告袁新真,女,1966年6月29日生,汉族,系被告刘金岭之妻。被告郑学成,男,1968年4月28日生,汉族。被告周艳奇,女,1968年4月15日生,汉族,系被告郑学成之妻。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诉被告周玉东、郝环、刘金岭、袁新真、郑学成、周艳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8元,减半收取102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冬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