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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336号

陆顺国与杨旭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顺国,杨旭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陆顺国,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盖南村。被执行人杨旭明,男,1975年9月19日生,满族,市民,住平泉县党坝镇永安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2)平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执字第33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薛连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