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508号申请执行人苏浩,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红,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英,男,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8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红、黄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红、黄英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红、黄英的银行存款1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长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文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