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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508号

苏浩诉李红、黄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浩,李红,黄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508号申请执行人苏浩,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红,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英,男,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8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红、黄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红、黄英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红、黄英的银行存款1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长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文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