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826执20号

彭义申请执行马兴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义,马兴喜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6执20号

申请执行人:彭义,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

被执行人:马兴喜,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人,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执行彭义申请执行马兴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彭义申请执行标的为6463元。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马兴喜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5)芦山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燕执行员  杨涛执行员  郭维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杰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