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2822号
原告:周飞勇。
委托代理人:管优优,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冬富。
被告:陈冬良。
原告周飞勇为与被告陈冬富、陈冬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冬富返还借款268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陈冬良对其中200000元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程序,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3年12月17日,被告陈冬富由被告陈冬良担保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由被告陈冬富、陈冬良在借条上签字确认。2014年6月11日,被告陈冬富再次向原告借款6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上述借款被告陈冬富至今未予偿还,被告陈冬良也未曾履行担保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冬富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飞勇借款本金26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268000元自2016年5月5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被告陈冬良对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200000元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由被告陈冬富负担,其中2150元由陈冬良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320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员 郏笑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章 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