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1342号原告李玉坡,男,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高胜军,男,40多岁,汉族。被告张国华,男,30多岁,汉族。
原告李玉坡与被告高胜军、张国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等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应视为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李玉坡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玉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静涵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莉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