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4294号原告广东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邵伟,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川飞,男,汉族,住胶州市,公司员工。被告董美萍,女,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董美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董美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