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181号之一原告张法堂。被告韩占科。案外人马学军。案外人白仕娥。案外人冯晓坤。案外人赵文学。上列原、被告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6月06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864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同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请求裁定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4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马学军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白仕娥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冯晓坤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赵文学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经审查,案外人马学军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白仕娥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冯晓坤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赵文学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案外人马学军所有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白仕娥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冯晓坤所有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赵文学所有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转移、过户、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