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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执506号

牛美霞与廊坊芝电化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牛美霞,廊坊芝电化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02执506号申请执行人牛美霞。被执行人廊坊芝电化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法定代表人:朴爱弓。本院在执行牛美霞与廊坊芝电化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为申请人依法补缴2012年11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并申请人已支取,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廊坊市安次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廊安劳人仲案字(2016)第162-19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慧芳

审判员  康 伟

审判员  马伟乐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维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