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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法民执字第66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行与平继甫、林瑞华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行,平继甫,林瑞华,谭伟,平静,平通,王帅闯,平楠,苏静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行,住所地泌阳县。代表人吴满刚,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平继甫,男,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瑞华,女,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伟,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平静,女,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平通,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帅闯,女,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平楠,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苏静,女,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民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平继甫、林瑞华、谭伟、平静、平通、王帅闯、肃静、平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4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平继甫、林瑞华、谭伟、平静、平通、王帅闯、肃静、平楠长期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经本院依职权所查证的事实,被执行人平继甫、林瑞华、谭伟、平静、平通、王帅闯、肃静、平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平继甫、林瑞华、谭伟、平静、平通、王帅闯、肃静、平楠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泌法民执字第66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李 森

审判员 史春光

审判员 陈有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付德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