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刘某。赵某申请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某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被执行人刘某无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工商股权、车辆所有权登记,亦无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中刘某尚欠19000元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洪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德宝 微信公众号“”